发布日期:2024-02-01 15:53:47

对当前服务业发票管理存在疑问的探讨

今天给各位分享对当前服务业发票管理存在疑问的探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有编号的点菜(歌)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对当前服务业发票管理存在疑问的探讨

2、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3、如何做好费用报销管控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促进以票控税,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据。因此规范发票管理对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加强税收征管有重大意义。然而,目前发票管理尤其是服务业发票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值得关注。

  一、当前服务业发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以江西省靖安县地税局为例,近年来该局不断加强发票管理,探索新的发票管理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上半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服务业发票缴销总金额为1631.43万元,实现地方各税148.45万元,比2005年同比增长18.01%。其中饮食业实现税收108.08万元,比2005年同比增长18.03%;住宿业实现税收22.19万元,比2005年同比增长18.24%;娱乐业实现税收11.23万元,比2005年同比增长16.56%;其他行业实现税收6.95万元,比2005年同比增长19.21%。但是,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发票缴销金额也即实缴税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仍有很大差距,尤其是高税率行业纳税人发票缴销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比更是远不相符。主要原因有:

  (一)消费者对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主要表现在:(1)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特别是无法报销的个体消费者)觉得发票于己作用不大,很少索取发票,有时还会向经营业主提出少收钱不开发票的要求。(2)消费者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要索取发票,但因为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在消费后只要经营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于收款收据都行。

  (二)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不够规范

  主要有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纳税人采取少收钱等方式,不开具发票给消费者。(2)使用商业零售发票。(3)高税率行业业主从低税率行业业主手中取得发票,如:娱乐业、广告业业主从餐饮业业主及其它行业业主手中取得发票。或者从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手中取得发票。(4)从乡镇、外县(市)取得发票,甚至购买假发票。(5)通过门市开具低税率行业发票。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严,部门之间缺少很好的协调。

  主要表现在:(1)征、管、查之间配合不够密切。管理、稽查部门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的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对发票违章的纳税人缺乏有效打击,致使发票管理工作成了办税服务厅“一家”的事,发票审核也因人力所限而流于形式。(2)对超期领用发票催缴不力,目前在该局发出的发票有23本发票(剪填式)为多年结转下来的发票已无法缴销,另外还有20户纳税人存在超期使用发票的现象,这样一来不但税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损发票管理的严肃性。

  二、对加强当前服务业发票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进行税法宣传,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加强与乡镇、社区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普通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建立强大的护税、协税网络,从源头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推行有奖发票,建议推广“即开型”发票有奖活动和开展二次抽奖活动,设置科学合理的中奖率,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同时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机。

  (二)坚持定税与发票控税相结合,以定税为主。按现行文件规定,饮食业、娱乐业双定户税款采用发票控税与定税熟高法缴纳税款,以发票控税为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即使推行有奖发票,但因中奖率、中奖面所限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也是有限的,这样一来很大一部分税款便不可避免的跑漏了。因此,我们建议对双定户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应以定额税收为主,大力推行民主评税、参数法定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各行业参数如:经营面积、从业人员、路段、商誉、主要设施、设备等测算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并以其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来核定纳税人的双定税额。

  (三)加强征、管、查之间的配合,严格发票管理传递制度。对纳税人使用、缴销发票情况要形成定期传递制度,并严格规定传递时间、传递内容、传递方法、传递程序、责任追究。定期组织征、管、查之间联系会议,加强发票管理的研究分析,形成发票管理的合力。使发票管理变办税服务厅“一家”管理为征、管、查“三家”共管。

  (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领购、使用发票的管理。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实行定量定额控制,应通过调查核实其年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并以此为根据,在不高于8000元税款以内核定其年发票缴销总金额,避免其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

  (五)规范发票领购和缴销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应指定专人办理,领购发票时应要求其发票领购折、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三者齐全,避免冒领发票的现象发生;发票售出时要同时盖齐分局发票专用章和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对有店名的纳税人在雕制发票专用章时应使用店名,以利于发票接受单位辨别发票的合法性;对各分局领购发票实行总量控制,通过调查摸清各分局纯营业税纳税人税款总定额,据此测算分局发票使用量,避免分局间串用发票;对饮食业和娱乐业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可要求其附点菜(歌)单作为发票缴销的附件。建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有编号的点菜(歌)单,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点菜(歌)单一式四联,一联作发票缴销附件,一联作接受单位报销附件,另两联由纳税人存底,稽查、管理部门应经常对纳税人的点菜(歌)单进行核查。

  (六)加强门市开票的管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予在门市上开具其生产经营范围内项目的发票;对其开具比其自身经营项目税率低的项目的发票,应要求其出具付款单位的证明、相关合同、结算单等,并将纳税人开票情况、付款单位证明、相关合同、结算单等及时传递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上门核实。

  (七)加强发票检查,加大对发票违章的打击力度。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加强发票日常检查,把发票检查融于日常税务检查中。将发票接收单位也纳入发票管理工作中,建立大额发票抄录制度,并对抄录的大额发票进行定期比对,变“发票发售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二元控制为“发票发售单位—发票开具单位—发票接受单位”三元控制。严厉惩处发票违章行为,改变以往重检查轻处罚的现象,使发票违章处罚真正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一、普通发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加强发票管理,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发票的使用失真问题。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发票从领取、使用、缴销、检查、处罚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漏洞。表现为发票循环管道不闭合,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检查。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档案资料不太完善。

  3、放票把关不太严密。

  4、许多发票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如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定期发票检查制,不得拆本使用制,发票领取出具税务登记证及领购簿,发票填开要求,填开发票登记备查等,均没有相关的操作办法,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造成发票情况是非判断的模棱两可。长此发展下去,一是会造成以票管税功能的弱化。二是增加了税务人员以票谋私的不廉行为。三是助长了社会上发票流通中不正当现象的发生。四是直接影响税收秩序的净化和组织收入的提高。

  二、形成原因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一是人们在思想上对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发票的知识一知半解,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使得推行社会化发票管理工作十分艰难;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利于统一规范和强化管理;三是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且地区间发票管理存在不平衡,易造成纳税人向管理较松的地方转移,不利于征管;四是发票检查跟不上,违章处罚力度不够。对征收单位内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跟不上,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用票单位的外部检查覆盖面较窄,加之投入人员少、工作量大,难以查深、查细、查透,没有形成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全方位检查监控机制。

  三、改进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发票的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源之头、流之尾”。税务机关特别是各单位领导必须从主观上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继续广泛细致地宣传发票的有关知识,强化企业和纳税户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我市印发的宣传粘胶,粘贴在餐馆、酒店等显露位置,“餐后请索要发票”和“严禁开具非法票据”举报非法票据有奖”等,提醒消费者索要发票,纳税人依法开票。也可采取有奖发票的办法,倡导和督促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使大家都能认识到索要发票既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索票、用票环境。(二)建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保证发票工作严格、规范、系统地进行。建议在省、地、市、县地税部门成立专门管理发票的处、科、所,并配备足够的发票专职人员。

  (三)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要制定出台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税务系统内部,从印制、领购、销售、保管、缴销等几个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如在发票领取环节,继续实行“集中审批制”。审批时做到“三不办”,即:对构成税务违章的纳税人未做处理不办;违反规定未有处理结果的不办;重大问题无主管局长、所长签批意见的不办。对纳税人购票行为采取发票限量销售、验旧购新、二级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既保证纳税人合法经营权益,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所有用票涉票单位和个人无论内部外部均应建立发票账,并且按月做报告,做到发票账、凭证、报表完全一致。为防止发票管理的“断线”现象,发票应实行记账员和保管员“两分离”的办法,保管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记录统计备查账。记账员负责发票的金额核算和往来记录。建立发票使用顺序账,严格票号管理,方便检查核对等等。与此同时,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以考核促管理;在外部,注意发挥社会力量,做好协税护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借助计算机来加强发票使用的日常管理与检查,大力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以减少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行为。

  (四)强化发票检查工作,加大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方面,除加强日常的发票检查工作外,实施“一月一结报、一季一检查”的发票定期检查制度,采取索取发票单位将索取发票的号码、金额等情况向开票人所属税务机关反馈,所属税务机关再根据索取单位反馈来的信息,对照检查发票填开的顺藤摸瓜方法,能有效地控制大头小尾发票,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对发票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予以曝光,以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

  (五)加强代开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发票金额依率扣税,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认真登记代开发票台账,以便监督检查。杜绝在代开发票工作执法不到位,随意降低税率或计税金额的现象,使各地代开发票趋于平衡,避免税负不一,税源转移。

  (六)与财政、审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联系,以便取得他们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打假工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部门协作,共建护票协税网,加大发票打假的力度。  建议会计uu们收藏+关注,本篇内容略长,收藏后慢慢观看!!

  “费用”-期间费用

  日常费用特点

  1、发生频繁

  2、单笔金额较小

  3、存在不合规问题比较多

  4、日常费用报销中问题:

  虚报 、无票报销、其他业务发票顶替、 变名报销、超额报销、滞后报销等等

  公费不规范情况特别多-公费报销:人们戏称

  失控的电话费,

  变相的旅游费,

  膨胀的办公费,

  高昂的交通费,

  巨额的会议费,

  惊人的吃喝费。

  产生原因-财务制度不健全

  【案例】人在家中座,祸从天上来

  2018 年,新航公司共计发生期间费用 398.28 万,2019 年 3 月公司小周在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接到税局检查通知要求查账,在费用类支出中发现各类问题合计金额为 37 万,一个企业不规范的费用报销带来的涉税风险,正慢慢的从企业各个部门移到企业与会计小周身上!

  最终处理结果:

  汇缴调增费用 37 万

  企业:(补税、罚款、滞纳金)10.6 万

  财务人员:扣发工资、记大过

  网络调查

  什么是财务管控(内控)费用报销管控- -是机遇还是挑战, 是伙伴还是对手?会计是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的费用制度,是会计参与管理工作很好的一个切入点,帮助企业做好费用报销管控,可以帮助会计人员核算提升到监督,参与管理工作。一个好的可落地费用报销制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内部环境的统一,控制环境决定最终结果。【思考】:孙悟空在取经路上,为什么变的婆婆妈妈?孙悟空的二个重要的猴生节点1、学艺后2、阶下囚

  总结:财务人员要想做一个可落地的费用报销制度第一步: 获取公司内部支持费用报销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

  第二步:设置费用报销制度的原则财务人员要考虑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参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类费用的审核及报销。

  第三步:费用报销流程-风险评估费用报销一般流程

  做好费用报销与税务的衔接

  费用类报销主要影响 2 税

  所得税 :

  ①无票报销,没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不能税前列支

  ②发票审核不严,导致假票、废票入账,导致少交

  ③变名虚开:如招待费变名办公用品抵报:用各种费用票抵报薪酬类支出

  ④证据链不全:如会议费、办公用品仅凭一张发票报销

  增值税与附加 :

  无票报销,影响增值税抵扣、加大增值税基数,加大附加扣除基数

  合规、合理:规定范围、金额(市场匹配)与时间内的完成费用报销

  1、范围内:

  报销事项与申请单事项一致,杜绝请款或垫款所报销事项与申请事项不同。

  2、不超额: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低值易耗品、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车辆费用、水电费等。在一个企业财年内(预算期),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3、限期内:

  (1)报销人员:跨月不跨年,跨年拍照片,业务完成后,15 天内完成费用报销

  (2)财务人员:定期报销(避免月初与月末)如每周 1、3 下午或周 3 下午,统一报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年第 28 号公告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①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②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税法要求:实际发生(真实性)为前提,税前扣除凭证合法

  征管要求: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③关联性:真实发生,并有扣税凭证-从税法角度讲,和此项经济业务没有发生一样。

  做好费用报销的票据管控,也就做好了报销与税法的良好衔接

  1、凭证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 年第 28 号公告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借款单、工资表、收据等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白条等。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发票审核:

  1、货物运输服务: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9 号公告)

  2、差额征税开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3、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4、销售、出租不动产:备注,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备注,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

  6、销售预付卡: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提示:

  凡涉及费用报销人员,以上发票审核内容,要求培训学习,并考核。

  (避免报销人员,误认为有发票就可以报销。以免事后无法补救,或补救成本高。如:出差人员、采购人员(专票)当期无法抵扣等情况出现)

  总结:费用报销时会计审核注意事项

  ①单据是否合规:假票、废票

  ②金额:

  a:费用是否在预算内,有无超报情况、抄报有无特批(内部控制)

  b:报销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内部控制、涉税风险控制)

  ③费用报销单权签是否完整;(内部控制)

  ④报销单填写的事项与发票是否一致(内部控制、涉税风险控制)

  费用报销-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可以把费用报销更好的实现“人、财、物”与“责、权、利”的统一;

  ①授权

  明确权限、职权范围

  ②审批

  签字审批,各职能部门在职权内行使并承担责任。

  员工报销费用时,都需要哪些人签字呢?

  常用签字流程:

  经办人填写申请单(或借款单)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签字审批→财务中心审批→总经理签字→执行董事→出纳付款→ 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签名→财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有补退情况)→出纳进行收支

  资金审批额度

  不同企业,不同部门额度都不一样,根据本企业情况制定

  如:费用类资金支付在 5000(含 5000 元)元以内的,财务经理审批 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上总经理审批 ,50000 元以上执行董事审批。

  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以下几类: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3、住宿费;

  4、餐费;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

  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保险等;

  7、出差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 业务真实:差旅费大量个人抬头票据,如何证明事情的真实性

  2、 金额允许:报销金额是否合规,普通人员 3 天住宿费 2.8 万

  3、 形式要件合规:报销票据是否合规

  4、 报销是否及时

  风险点处理

  第一步:差旅费请款预支,请款单、有审批、有签字,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如:(集体确认业务真实性)

  (1)事件:采购部熊大出差参加展会-提出申请(填制申请单)

  (2)采购部经理本人确认签字(认可,确认签字)

  ①有展会

  ②参会目的:看样品与公司产品是否相关

  (3)财务部门确认有钱(二级监督)

  (4)分管副总经理监督-确认签字

  (5)出纳支付签字,申请人收款签字。

  第二步:经办人报销审核签字

  部门经理签字:复核出差线路是否合理,行程安排中是否有绕行旅游,办私事的情况。

  1、报销单据核查

  2、建立出差预收标准

  报销金额是否合规

  ① 建立企业规范的补贴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档次出差补贴标准;

  ② 建立企业规范的住宿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住宿酒店的星级标准或住宿费报销标准(需要考虑地区差异);

  ③建立企业规范的出行交通工具乘坐标准:重点在于限制乘坐头等舱、铁路软卧、高铁豪华商务座等。

  第三步:财务签字:二次符合,重点单据符合。

  第四步:出纳,多退少补

  第五步:超范围、超金额

  可以适当建立特事审核制度

  其他注意事项:

  ①限期内报销:跨月不跨年,跨年拍照片,业务完成后,15 天内完成费用报销

  ②建立企业差旅费报销的处罚制度,对于在差旅费报销中有违纪违规的给予处罚的标准,使报销制度不随意。

  差旅费中的出差补助是否必须要发票?VS 出差补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 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

  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差旅费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发票

  地方口径:

  北京税务局: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税发[1994]089 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税务局回复明确:

  1、差旅费税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凭证

  2、差旅费补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第二条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需要并入工资薪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

  三、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指除伙食补助费外:2015 年第 2 号公告 )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 100 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 120 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 430 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 470 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会议费报销税务特殊限制性规定|(有操作空间)

  会议费报销仅有发票是不够的。会议费的证据要保留充分,企业内部报销管理要求其他证明材料留存,以备检查。

  1、会议费报销注意事项

  会议费的列支范围: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费报销形式要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 1 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提示:企业在对会议费进行财务核算时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会计凭证后的资料要符合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增值税发票、会议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付款单等。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适用税率为 6%,征收率为 3%。

  2、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发票审核

  是合并到会议费当中统一开具,还是与会议费分别开具

  合在一起开具:湖北国税、安徽国税

  分别开具:湖南国税、北京国税、河北国税: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江西国税、福建国税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厦门国税、海南国税、浙江国税

  合在一起开具:

  【湖北国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

  答: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分别开具:

  【河北国税】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福建国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提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办公用品

  【案例】木兰设备公司采购办公用品一批(包含、打印纸、签字笔、涂改液等)支付 800元,取得发票开具品名“办公用品”。

  该发票有什么风险吗?

   国税函[2003]23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总结所需凭证:发票+清单

  【提示】企业不得变名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6 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提示】办公用品为特有的消耗属性,很多企业存在违规开具、收取的情况。

  如:餐饮票变名虚开办公用品、以办公用品抵扣工资、奖金、虚开办公用品发票虚抵企业所得税。

  购买办公用品,你的入账是否有足够的证据链?

  (1)购买办公品的审批单;

  (2)合规的办公用品发票;

  (3)办公用品清单或者明细表;

  (4)办公品入库验收单据;

  (5)若属于支付的现金还需要收款方的有效凭据,属于银行支付的则需要银行付款证明;

  1、广告费: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激活劳务的购买欲望,已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银行存款

  费用报销形式要件:广告合同、付款回单、发票、视频、影像等资料(现代服务业 6%、税前列支 15%)

  【提示】取得发票品名为:“技术服务费”(电商平台开具的)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实际属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

  2、业务宣传费:

  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费用报销形式要件:发票、合同、入库单、出库单

  【提示】赞助费与业务宣传费转换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使用费

  费用报销关注点

  (1)车辆装潢(改装) (2)车辆修理形式要件:质保、发票、付款回单等(3)燃油费

  报销关注 ① 形式要件 ② 金额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

  ①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②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③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通行费

  开卡充值-不直接索取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66 号公告相关规定

  (一)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

  ①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② 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5)车辆保险

  公司名下车辆,可以凭票报销,税前扣除-无争议

  私车公用,可以报销入账, 不能税前扣除。

  建议签订:车辆使用协议时,协议中写明车辆的保险费由公司负担。

  具体执行参照当地标准。本条各地执行不一。

  私车公用是否一律需要签订租赁车辆协议才能报销,做到税前列支

  解析:常见的 3 种方式(所得税前列支)

  (1)给员工发放车补;

  (2)员工和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位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

  (3)员工与单位签订借用或无偿使用合同存在涉税风险。

  提示:

  第一种做法的可行性:给员工发放车补涉税关注点在个人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 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 600 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 400 元。

  成都: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讯费在每月 500 元额度内、交通费在每月 500 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通讯费在每月 300 元额度内、交通费在每月 300 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业务招待费可以列支的范围:

  ①餐饮;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餐饮服务适用 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

  ③烟、酒、茶、礼品、工艺品

  ④娱乐活动;

  ⑤安排客户旅游等。

  2、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筹建期间发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针对礼品争议点,视同销售 OR 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地方口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解析: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6 月 27 日)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吉林国税: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财务应关注以下问题:

  1、无法取得发票

  2、替房东缴纳税费

  3、免租期如何扣除

  形式要件:发票+租赁合同

  水电费报销的形式要件:一般情况:水务集团与电力公司开具的发票适用:一户一表特殊情况:分割单国税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疑问 1:报销业务中发票金额与实际业务金额不符,如何处理?

  【案例】如一笔费用实际支付 80 元,取得发票是 80.5 元打车票。

  解析:

  1、能换票、最好,符合发票如实开具。

  2、不能换开的,如异地打车小票开具 80.5 元,出差人员,按公司报销规定,在发票后面备注:A 地到 B 地,实际支付 80 元。

  疑问 2:为非单位的员工报销差旅费所得税可以列支吗?

  解析:

  1、做业务招待费处理

  2、报销差旅费增加合同成本

  外部人员有偿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企业承担外部人员的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

  疑问 3:报销的旅游费、探亲往返车票个人所得税、与所得税

  提示:

  ①需要并入员工工资 (代缴个税)

  ②变相做法在差旅费中列支,造成涉税风险

  疑问 4: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疑问 5:发生退回,能不能不开负数发票,购买方给销售方开蓝字发票?

  风险一:未按规定使用发票

  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业务。发生销售退回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

  风险二: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的对开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虚开专用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33 号)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处罚;对于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风险三:对开,发票增加税收负担

  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需要做销售处理加大所得税、同时购销业务还涉及印花税

  疑问 6:开票方在开具错误税率的发票后如何申报纳税?

  解析: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错开 ,发票,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

  疑问 7:没有发票如何报销(不需要发票的情况)

  解析:明确 2 点:

  1、没有发票是可以报销的

  费用真实发生,且能提供证明的,账务可以正常做,区别:无发票附件

  2、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一般情况: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处理。

  ②可以税前扣除

  a.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形式要件: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b.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

  形式要件: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c.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形式要件: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

  提示: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3、行政罚款:如:占道经营、违章停车等

  形式要件:财政票据

  4、500 元以下小额零星支出费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财税〔2016〕36 号 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形式要件:白条记载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相关信息。

  如何做好费用报销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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